5月18日,T南都記者從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回復戶起近日,退訂溫州市甌海區法院審理并判決一起商家營銷短信引發的仍收訴訟。據悉,到垃市民王先生收到溫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營銷短信時回復“T”退訂后仍被垃圾短信侵擾,圾短家獲遂訴至法院。信用最終,訴商法院判決被告食品公司向王先生書面道歉并支付短信息退訂費損失0.1元、賠元其他合理開支9.9元。T
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回復戶起2020年4月11日9時19分,退訂王先生的仍收手機收到食品公司發來的營銷短信,內容為“尊敬的到垃會員:4月10日、11日在專賣店購買某產品買3送1,圾短家獲活動截至今晚8點,歡迎惠顧。回T退訂”。
王先生收到這條短信后,打電話詢問商家為什么存有他的手機號碼,對方解釋有人在店里口頭留下的。王先生當即告知,即便有人留下號碼,也不代表同意接收對方的營銷短信,并要求對方不要再發。但是,2021年4月9日、10日,王先生的手機連續兩天收到了食品公司促銷產品的短信。為了免受其擾,王先生按照短消息的提示,回復了“T”退訂。
然而,6月12日、9月18日,王先生的手機仍收到了該食品公司的短信。王先生再次致電商家,食品公司在解釋中透露,門店將收集的手機號和營銷短信的內容提供給第三方后,第三方代為發送。對此,王先生提出,將客戶的手機號提供給第三方涉嫌嚴重違法,并將食品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承擔退訂短信費0.1元,加倍賠償短信退訂損失499.8元,賠償精神損失費5元以及交通費、誤工費、文印費等損失4500元。
法院認為,被告食品公司向涉案手機發送的5條信息內容均為針對會員的產品促銷活動通知,可以認定被告食品公司向他人發送商業性信息,屬廣告行為。經營者發送商業性信息的目的是擴大賣方市場,拓寬潛在的交易對象,但對消費者安寧有較大影響,應受到規制。
依照《廣告法》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涉案手機號按信息要求在回復“T”后,仍然能夠收到來自被告食品公司的促銷廣告,可以確定被告食品公司沒有提供有效拒絕接收的方式。
被告食品公司未經同意,多次向原告王先生的涉案手機發送廣告信息,構成侵擾他人的生活安寧行為,應當賠禮道歉并支付短信退訂費損失0.1元。但根據涉案手機接收被告食品公司的短信息的頻率、時間以及信息內容,結合原告王先生自述職業所具有的特點,被告食品公司的涉案廣告行為不足以對原告王先生的精神造成嚴重傷害,也未給原告的生活、工作造成嚴重后果,故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結合原告自述職業所具有的特點,比一般公眾掌握更有效率的溝通技能和處理維權事務能力,可以在采用電話方式溝通退訂事宜無效的情況下再進行訴訟維權,故法院酌情確定合理開支9.9元。
據此,經甌海法院審理認定,被告食品公司未經同意,多次向原告王先生發送廣告信息,構成侵擾他人的生活安寧行為。最終判決被告食品公司向王先生書面道歉并支付短信息退訂費損失0.1元、其他合理開支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