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事訴訟法未對偵查地域管轄作出規定,丨法一定程度上為“遠洋捕撈”的遠洋捕撈滋生提供了制度溫床。(人民視覺|供圖)
“遠洋捕撈”,為般這一原本屬于漁業領域的丨法詞匯,最近開始作為違法違規異地“逐利性執法”的遠洋捕撈代名詞,成為備受社會公眾尤其是為般法律界人士關注的熱詞。實際上,丨法“遠洋捕撈”并不是遠洋捕撈什么新問題,甚至連新表現可能都算不上。為般回想起來,丨法這些年,遠洋捕撈在我認識的為般“企業家”中,可能就有被“遠洋捕撈”的丨法。被S省警方帶走前,所掌控的企業還曾是H省民營百強企業。然而,在其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公司隨即陷入癱瘓。好在,其有一位能力較強的中層管理員工,為其多方奔走、努力籌劃。記得有一次,就在該員工向我咨詢法律問題時,手機鈴聲響起,她示意我不要出聲,也讓我這位刑事程序法的研習者,聽一聽通話的內容。我很是驚訝,在這位“企業家”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的申請未被警方批準,卻被允許其和員工通話。不消說,通話的中心內容,就是一個“錢”字。在按照警方要求先后交出近億資產之后,其被變更為取保候審。事后,公司關閉了,其也去了美國。我知道,其需要療傷。
這里不惜筆墨講“故事”,用意不在于為其鳴不平,而是為了形象地揭示“遠洋捕撈”的嚴重危害。它披著合法的外衣,從辦案中攫取經濟利益,不僅會嚴重侵害涉案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也會嚴重破壞法治秩序和營商環境,
2025-04-17 01:38
2025-04-17 01:22
2025-04-17 01:18
2025-04-17 00:04
2025-04-16 23:39
2025-04-16 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