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4日,指定走樣河北新樂市新樂賓館一樓,居所監視居住有房間的不能變形四面墻壁均為軟包墻。被“指居”者暴欽瑞父親稱,丨法他們曾在這里被監視居住。指定走樣 (韓謙/圖)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以下簡稱“指居”),居所監視居住是不能變形一項刑事強制措施。近來,丨法一起不幸事件與這一強制措施聯系在一起,指定走樣讓人們重新思考這一制度:
2022年7月7日凌晨,居所監視居住警方將33歲的不能變形暴欽瑞從他居住的石家莊裕華區家中帶走,不久,丨法他的指定走樣妻子被告知暴欽瑞在新樂市(石家莊代管縣級市)被指居,涉嫌的居所監視居住罪名是尋釁滋事。“指居”13天后,不能變形暴欽瑞過世。(詳見南方周末App9月19日報道《被“指居”者離世,公安稱其余同案人員“不應當追求刑責”》)
這里且將暴欽瑞的死因放在一邊,將焦點放在暴欽瑞經歷的指居——這一刑事強制措施,到底是如何進行的,以及應當是怎樣運作,值得重新審視。
我國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五種強制措施——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迄今既沒有增加一個,也沒有減少一個。
監視居住,原本是其中較為溫和的一種,起初不屬于“羈押措施”。
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的監視居住很簡單,“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監視居住由當地公安派出所執行,或者由委托的人民公社、被告人所在單位執行。”那時的嫌疑人、被告人統稱為“被告人”,監視居住措施沒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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