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市場監管總局了解到,變相近年來,使用生鮮市場使用商超、監管菜市場、總局照明生鮮門店廣泛使用“生鮮燈”作為生鮮食用農產品的發布照明設施,以“虛假好看”的求→賣相影響消費者購買決策,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費者的變相權益,也不利于市場公平競爭、使用生鮮市場使用影響消費市場健康發展。監管
2023年12月1日施行的總局照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對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的照明等設施提出明確要求,《辦法》第七條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發布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求→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以下經營場所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均應符合《辦法》 第七條規定 :
食品經營場所銷售熟食鹵味等食品不屬于規定適用范圍,監管但鼓勵食品經營者參照規定加強對食品照明等設施的規范管理。
生鮮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配置照明等設施,應參照《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13)。標準規定照明燈具應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并設置了商店、超市、農貿市場等各類經營場所的照明標準值。
市場監管總局要求照明等設施配置應做到“四個不得”,生鮮食用農產品經營者不得通過以下“擦邊球”方式變相影響消費者對生鮮食用農產品的感官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