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民政民政部兒童福利司6月10日答復了網民關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的成年一些疑問,明確表示即使父母同意許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務,人禁父母自己經營的文身文身店也不能給自己孩子文身。
網友6月7日在民政部網站留言稱,答疑查閱相關資料后,父母似乎在此之前對于未成年人文身的同意行為并未有一個明確的肯定或否定的認定,而最近剛出臺的民政《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針對此次的成年明文規定,我有幾個疑問: 1.在文身行為上是人禁否應完全不考慮未成年人的自身主觀意愿? 2.取得父母許可后的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是文身否能夠被認可?或父母經營文身店,可否給自己未成年人子女文身?答疑 3.無法證明被文身的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犯,是父母否也應當追究文身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民政部兒童福利司6月10日答復: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文身已明顯超出未成年人的同意理解和理性判斷范圍,應予以特殊保護、民政優先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即使父母同意許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務。父母自己經營的文身店也不能給自己孩子文身。對文身服務提供者追究責任,要依據不同個案,根據有關辦法及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