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南京女2023年5月7日,學生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洪嶠執行死刑。被害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案主
2022年6月27日,犯洪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嶠被盜竊罪,執行判處洪嶠死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南京女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學生洪嶠上訴后,被害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案主維持原判,犯洪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嶠被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執行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準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洪嶠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洪嶠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