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6月28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集體經濟
本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是農村指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集體經濟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組織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農村區域性經濟組織,包括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規定,集體經濟國家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組織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國家通過財政、集體經濟稅收、組織金融、土地、人才以及產業政策等扶持措施,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