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一些地方已嘗試對有罪錯的最高罪錯未成年人實行分級干預。 (人民視覺/圖)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檢研究基家何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幾年前,地專大連13歲男孩殺害女童案等幾起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暴力犯罪的分級極端案件引爆了公眾和輿論的關注,并進而引發了有關我國刑事責任年齡是干預丨法否應該下調的全民大討論。
2020年12月26日,未成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年人以對少數嚴重暴力犯罪個別化下調刑事責任年齡至12歲的最高罪錯方式為這場大討論劃上了階段性的句號。
與此同時,檢研究基家何相對缺乏關注的地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在同一天通過了新修訂的分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初步構建了我國的干預丨法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制度,該法第二條開宗明義指出:“堅持預防為主、未成提前干預,年人對未成年人的最高罪錯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
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制度,簡單來說就是設置輕重不同、各有側重并梯級銜接的教育矯治措施體系,在具體案件中為實施不同嚴重程度的罪錯行為且個體情況不同的未成年人選擇與其個人情況和行為嚴重程度最為匹配的教育矯治措施,以幫助罪錯未成年人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的制度。
從域外的經驗來看,雖然名稱不同,但對罪錯未成年人進行分級干預實際上是各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核心所在,也是未成年人司法區別于成年人司法的關鍵特征。與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相比,分級干預是一種系統應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治本之策。
分級干預首先是為了實現提前干預。
下調刑事責任年齡,雖然回應了民眾對于社會安全和公平正義的呼聲,但僅僅依靠事后的刑罰手段并不能根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問題,仍然需要進行事前的源頭治理,而分級干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