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余華英拐賣兒童案作出二審裁定,余華英拐又發回重審。賣兒
法院認為,童案原判遺漏原審被告人余華英其他拐賣兒童的發回犯罪犯罪事實,部分事實不清楚,重審為查清上訴人余華英全部犯罪事實,公安拐賣應予重審。機關
此案于2023年9月18日在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兒童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余華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間伙同龔某良(已故),事實在貴州省、余華英拐又重慶市等地共拐賣兒童11名。賣兒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童案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發回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大,重審應予以嚴懲。公安拐賣對被告人余華英以拐賣兒童罪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余華英當庭表示上訴。
2023年11月28日,此案二審開庭,庭審后,檢察機關以經公安機關初查又發現上訴人余華英在云南省還涉嫌拐賣兒童的其他犯罪事實,有漏罪沒有處理,為全面、準確、有力打擊犯罪,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上訴權,建議將本案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