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2日,傅政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傅政華受賄、華審徇私枉法一案,被判對被告人傅政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死緩緩期二年執行,傅政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華審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判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死緩終身監禁,傅政不得減刑、華審假釋,被判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死緩決定執行死刑,傅政緩期二年執行,華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判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傅政華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傅政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長,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司法部部長及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7億余元。2014年至2015年,傅政華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對其弟弟付衛華涉嫌嚴重犯罪問題線索隱瞞不報,不依法處置,致付衛華長期未被追訴。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傅政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傅政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傅政華徇私枉法,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亦應依法懲處,并與其所犯受賄罪并罰。鑒于傅政華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尚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傅政華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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