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站是廣州公共場所,地鐵公司作為管理負責人負有公共安全保障義務。地鐵帶水瓶裝水“試喝一口”作為一種常見的安檢安檢方式是否涉嫌侵權?近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開了一起相關案件的求乘審理詳情。
乘客稱因試喝自帶水致身體不適
將廣州地鐵告上法庭索賠48100元
2022年12月14日,客試因張某攜帶液體進站,喝自安檢人員要求張某進行液體檢測,被索張某遂喝下其自帶的賠萬瓶裝水,后安檢人員將其放行進入地鐵乘車。元判
后張某主張因其所喝的廣州瓶裝水為自裝白開水,而其自身患有腸胃疾病,地鐵帶水導致其喝水后身體極度不適,安檢且此事也給其造成嚴重的求乘精神刺激和困擾,故向法院起訴認為被告廣州地鐵公司侵權,客試要求賠償醫療費、喝自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8100元。
【法官說法】
安檢人員要求“試喝”不存在過錯
乘客應配合、支持地鐵安檢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本案中,張某主張其身心健康遭受侵害,系被告廣州地鐵公司的安檢行為導致,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首先,廣州地鐵公司在進站處設置安檢并要求乘車人如攜帶液體需通過液體檢測儀或“試喝一口”等方式進行檢測,是其作為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所應當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安檢人員要求張某對其攜帶的液體進行檢測,并不存在過錯。
其次,張某就其主張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張某提供的檢查報告單、門診病歷等證據也表明,其早在2020年底至2022年初期間就已被診斷患有腸胃疾病并多次檢查就醫,亦早在2020年就有失眠癥狀被診斷有睡眠障礙。
因此張某無法證明地鐵安檢要求其“試喝一口”自帶水的行為與其主張的損害具有因果關系,張某主張廣州地鐵公司對其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承辦法官表示,安檢是地鐵公司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必要手段,乘客應盡可能支持和配合。
民法典明確規定地鐵站、火車站、機場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交通運輸部公布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也明確規定禁止乘客攜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
在交通工具上發生惡性事件,空間非常有限,難以及時疏散降低傷害,所以安檢作為公共交通工具經營管理者能夠采取的可能是最有效果的預防手段,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乘客應當盡可能理解并配合。
主張侵權,應當證明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存在因果關系。一般的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加害行為、損害結果、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
本案張某主張因安檢行為導致其身體不適,精神遭受刺激,但現有證據只能證明此前其已經患有疾病和失眠,而不能證明此次安檢行為后其身體受傷或疾病加重,因此張某主張地鐵公司侵權并予以賠償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