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8日,反砍江蘇省灌云縣燕尾港漁港碼頭庭審現場,科學考核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內卷(視覺中國|供圖)
作為一種管理手段,檢察考核無處不在。系統
每個被考核的反砍人客觀上都會受這根“指揮棒”影響。司法過程中,科學考核檢察官背后的內卷績效考核可能在悄然影響案件的走向。
一個可押可不押的檢察人,要不要羈押?系統面對堅稱無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反砍否要勸其認罪認罰?哪一個量刑建議更容易被法院采納?
每一個疑問的背后,對應著一套標準化、科學考核精細化的考核指標。在追求效率與公正的天平上,這套考核制度潛移默化地作用于法庭上的每一個人。
檢察系統設立考核指標的初衷是促進檢察業務的規范發展,但當指標設計未盡科學時,檢察官常常舉棋不定,甚至導致某些檢察行為出現異化,背離法律精神。
2024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改變此前的做法,取消一切對各級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檢察機關的“不必要、不恰當、不合理考核”,也不再執行檢察業務評價指標體系,不再設置各類通報值等評價指標,不再對各地業務數據進行排名通報(簡稱“一取消三不再”)。
這距最高檢最近一次修訂《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剛過去9個月。 盡管新的考核方向尚未最終確定,但四川一位基層檢察官已明顯感受到近期工作中,“不再像以前那樣被催促績效考核了”。
新的考核體系出現前,這可能只是短暫的過渡。什么才是合理、科學的考核標準?檢察官辦案,究竟尋求誰的認可和贊揚?
律師們近幾年發現,一些檢察官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有些“用力過猛”。
2021年初,從檢察官轉型為律師的李萍在內蒙古辦理一起職務侵占案時發現,案件涉及股東間的民事糾紛,她向檢察官提議,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下稱“退補”)。
“我們在考評案-件比,這案子不能退。”檢察官說了句讓她至今難忘的話。
“案-件比”是檢察系統考核的一個核心指標,被比喻為司法辦案質效的GDP,指一個具體案件與經歷的訴訟環節之間的比值關系。“案”指發生的具體案子,“件”是指這些具體的案進入司法程序后所經歷的有關訴訟環節統計出來的件。
簡單說,訴訟環節越多、案件的辦理周期越長,案-件比就越高,說明案件辦理效率下降,案件質效越差。
這一指標剛提出時,最高檢表示當案-件比達到1:1,意味著司法資源投入最少,當事人感受最好。
李萍有逾十年的檢察院工作經歷,她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案-件比設立初衷是希望提高檢察官的辦案效率、節省司法資源。
但有些案件確實需要延期和退補。例如被控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等罪名的案件往往涉案人數較多,案件復雜,取證難度偏大。但退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