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祺祺前往河南省南陽市淅川縣人民法院遞交材料。法官資料圖
回京的為母高鐵上,再讀《母親涉黑,辯護南陽一法官申請為母辯護》一文,案刑案亟我決定還是事分圍繞頻頻進入公眾視野的刑事分案問題寫點什么。此前,待優有媒體曾邀我就此問題專門撰文,也評但當時我基于此話題并非新問題而婉拒了。法官
諸如該文中提到的為母冀某梅等三十余人涉嫌組織、領導、辯護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名一案,案刑案亟法院大都會依托司法解釋賦予的事分自由裁量權,以“被告人人數眾多、待優案情復雜”為由,也評采用分案審理的方式,以便降低庭審難度和提高司法效率。甚至可以說,類似情形在法院分案審理已成為常態,并案審理反成了例外。
包括法院在內的辦案機關采取的刑事分案之所以時常引發爭議,尤其容易遭致辯護律師的質疑,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是刑事分案并非僅是“純粹的技術性問題”,而是關乎被追訴方的權利保障和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重要問題;二是諸多案件中的刑事分案都揭示了,辦案機關基本上僅從辦案方便角度來考慮問題,尤其是扮演著承前啟后角色的檢察機關還常將分案作為保障刑事追訴成功的公訴策略,而未能對被追訴方的訴訟權利(尤其是對質權)給予應有的關照;三是刑事分案由于缺乏必要的規制,在實踐中或已成為辦案機關單方掌控的“自留地”,決策作出前并不聽取被追訴方的意見和建議,甚至完全排除了被追訴方的參與和選擇。
其后果自然是,難以保障辦案機關在全面了解案件情況的基礎上作出更公正、合理的決